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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银河资本-路博迈信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报酬划款路径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作为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托管人的银河资本-路博迈信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计划”),拟变更业绩报酬划款路径,由于本计划业绩报酬的划款路径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符合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四章“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一)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中第(2)款的第②点情形,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内容。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合同修订内容如下:
第二十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4.业绩报酬”中关于业绩报酬约定,原表述如下:
“4.业绩报酬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将按份额认购/参与净值的不同,针对委托人每笔份额分别核算其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的计提日为委托人份额退出日或收益分配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日。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及收益分配日,对集合计划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分别计提业绩报酬;在委托人份额退出日,仅对退出份额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 个月一次,因委托人份额退出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除外。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在计划投资人赎回经确认时、本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或本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计划管理人按确认后的投资人每笔赎回的份额、或计划实际分配收益、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当前累计净值P超过历史最高累计净值Y以上部分的【20】%计提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 Q*[P-Y]*20%
Q为该笔份额对应份额数
P为该笔份额当前累计净值
Y为该笔份额对应的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最高累计份额净值与该笔份额申购/参与时累计净值的孰大值
其中: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Q*(P-Y)*4.4%。
业绩报酬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自业绩报酬计提日后10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将退出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至资产清算账户。资产管理人将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净退出金额支付给相应的份额持有人,将业绩报酬划付至业绩报酬收取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管理人业绩报酬收取账户与固定管理费收入账户一致。
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Q*(P-Y)*15.6%。
业绩报酬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自业绩报酬计提日后10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将退出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至资产清算账户。资产管理人将扣除业绩报酬后的净退出金额支付给相应的份额持有人,将业绩报酬划付至业绩报酬收取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投资顾问业绩报酬收取账户与固定投资顾问费收入账户一致。”
现变更为:
“4.业绩报酬
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将按份额认购/参与净值的不同,针对委托人每笔份额分别核算其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业绩报酬的计提日为委托人份额退出日或收益分配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日。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及收益分配日,对集合计划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分别计提业绩报酬;在委托人份额退出日,仅对退出份额中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的全部份额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 个月一次,因委托人份额退出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除外。
业绩报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在计划投资人赎回经确认时、本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或本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计划管理人按确认后的投资人每笔赎回的份额、或计划实际分配收益、或计划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当前累计净值P超过历史最高累计净值Y以上部分的【20】%计提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 Q*[P-Y]*20%
Q为该笔份额对应份额数
P为该笔份额当前累计净值
Y为该笔份额对应的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最高累计份额净值与该笔份额申购/参与时累计净值的孰大值
其中: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Q*(P-Y)*4.4%。
业绩报酬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自业绩报酬计提日后10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将业绩报酬从产品托管账户划付至管理人业绩报酬收取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管理人业绩报酬收取账户与固定管理费收入账户一致。
投资顾问的业绩报酬=Q*(P-Y)*15.6%。
业绩报酬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自业绩报酬计提日后10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将业绩报酬从产品托管账户划付至投资顾问业绩报酬收取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若遇不可抗力或计划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投资顾问业绩报酬收取账户与固定投资顾问费收入账户一致。”
  
  特此公告。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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