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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河资本-天行健91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因监管机构要求,经银河资本-天行健91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资产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对银河资本-天行健91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合同(下称“资管合同”)进行如下修订:

  一、原资管合同第十一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五)投资限制”中1、约定如下: 

  1、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本条款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托管人不负责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修订为:
  1、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原资管合同第十一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五)投资限制”中第3条约定如下:
  3、本计划开放日,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本条款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托管人不负责监督)。
  现修订为:
  3、管理人应当确保本计划开放日,其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三、原资管合同第十一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五)投资限制”中8、9、约定如下:
  8、同业存单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本条款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托管人不负责监督);
  9、银行存款的存款对象银行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本条款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托管人不负责监督);
  现修订为:
  8、同业存单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管理人在投资同业存单前,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和相关交易文件后,托管人进行指令、交易文件形式审核一致后划款;
  9、银行存款的存款对象银行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前,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和相关交易文件后,托管人进行指令、交易文件形式审核一致后划款;
  四、删除原资管合同第十一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五)投资限制”中11条;
  五、原资管合同第十一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十一)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第3条约定如下:
  3、管理人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本条款由管理人自行控制,托管人不负责监督。
  现修订为:
  3、管理人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六、资管合同“第二十四章违约责任”中“(一)6、约定如下:
  6、资产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资产,或交由本计划合同其他方及本资产管理合同外第三方(如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其它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非标资产合约、股权转让协议、合伙协议等)及其收益,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由于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或者非因托管人过错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现修订为:
  6、托管人对由托管人开立账户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职责,并督促管理人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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